****受****的委托,就其**市**县金江镇等7个乡镇唐家村等1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就本项目现作如下变更: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7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实际完成工程量*70%)。若60天内未完成7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7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审计局造价审计结果,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变更为:
“17.3.4付款周期
本工程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和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成中标工程量30%以上时,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30天内未完成中标工程量30%的,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二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60天以内,完成中标工程80%以上的,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实际完成工程量*80%)。若60天内未完成80%工程量时,不予支付该批次工程款。
第三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工程竣工并通过县级自验时,按县农业农村局、第三方验收机构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认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超过中标工程造价的,按中标工程造价*80%支付工程款,认定工程造价没有达到中标工程造价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
竣工结算款:****审计局造价审计结果,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退还质保金)后,据实结清工程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在收取履约担保的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本公告的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进一步说明、解释、补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其它资料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招 标 人:****
地 址:****水务局办公楼
联 系 人:蒋华平
电 话:139****755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农贸市场三楼
项目负责人: 唐文婷
电 话: 177****2512
传 真: /
电子邮件:****@qq.com
| 文档附件: |
| **市**县金江镇等7个乡镇唐家村等13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四标段、五标段、六标段变更公告相关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