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公司****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中沃邦永〔2024〕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主要位于**市永**。国家能源局对该项目予
以备案,项目代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丛式井场146座、采气井881口、集气站10座、****处理站及配套设施。
**中海****公司****公司取得编号D141032S2022-0035的取水许可证,生产取水水源为芝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乌门沟自流泉水,许可取水量3.64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7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93万m3/a,有效期限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7年9月28日。现因取水量等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芝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自流泉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42.8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1.8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0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口分别设在芝河镇下刘台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7′11″、北纬36°43′59″)、芝河镇红花沟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7′01″、北纬36°42′30″)、芝河镇霍家沟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6′23″、北纬36°40′58″),职工生活取水口设在**乡乌门村乌门沟(坐标:东经110°39′05″、北纬36°49′41″)。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钻井和压裂返水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867)
附件: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8月10日
附件
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海****公司****公司委托****编制完成了《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4年5月10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鄂东气田****块**45-**18井区天然气12×108m3/a开发项目主要位于**市永**,2018年4月27日,国家能源局同意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丛式井场146座、采气井881口、集气站10座、****处理站及配套设施。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42.8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1.8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0万m3/a。职工生活用水指标65.23L/p﹒d,符合《**省用水定额》中农村居民生活分散式供水用水定额7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芝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自流泉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芝河取水口以上控制流域面积524km2,经分析计算,在保证率95%时来水量485.0万m3/a,在保障河道内生态流量条件下,扣除上游用水户取水量后,可供水量为152.76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41.81万m3/a的需求。
六、自流泉水位于**市永****乡乌门村乌门沟,根据实测流量分析计算,可供水量为2.1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1.0万m3/a的需求。
七、生产取水口共有3处,1号取水口位于芝河镇下刘台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7′11″、北纬36°43′59″;2号取水口位于芝河镇红花沟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7′01″、北纬36°42′30″;3号取水口位于芝河镇霍家沟村芝河右岸,坐标:东经110°36′23″、北纬36°40′58″。职工生活取水口位于**乡乌门村乌门沟,坐标:东经110°39′05″、北纬36°49′41″。
八、芝河地表水所检测项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自流泉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用水水源。
九、该项目钻井和压裂返水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十、业主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安装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芝河地表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自流泉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42.81万m3/a(地表水41.81万m3/a,泉水1.0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