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利丰****公司等3户债权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15,565.62 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利丰****公司等3户债权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债权总额15,565.62万元,其中:债权本金9,778.70万元,利息5,786.92万元(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债权总额 |
| 1 |
利丰****公司 |
9,440.00 |
5,229.43 |
14,669.43 |
| 2 |
高****公司 |
148.70 |
202.18 |
350.88 |
| 3 |
**市****公司 |
190.00 |
355.31 |
545.31 |
| |
合计 |
9,778.70 |
5,786.92 |
15,565.62 |
第一户 利丰****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0日,借款人利丰****公司尚欠本金9,440.00万元及利息5,229.43万元,债权总额为14,669.43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该债权由******集团****公司、宋良江、李文强、李俊玲、魏保国、张秀玲提供保证担保;由利丰****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二、主债务人及担保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利丰****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凡宝,公司注册资本6350万元,生产、销售:复混肥、叶面肥、冲施肥、生物肥、生物有机肥;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业科技开发及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
(二)担保基本情况
保证人一:******集团****公司,现名****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9日,法人李乃家,注册资本1亿元。批发、零售:非主要农作物蔬菜种子;零售:不再分装的农作物包装种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等。
保证人二:
宋良江,男,住**市。
李文强,男,住**市。
李俊玲,女,住**市。
魏保国,男,住**市。
张秀玲,女,住**市。
抵押物:
利丰****公司名下位于**市圣城街道北,**路东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寿国用2013第00178号,土地面积14508.95平方米,约21.76亩,土地性质为住宿餐饮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金额1350万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寿他项(2013)第00529号。
三、前期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遂将借款人及各担保人共分9****法院,法院依法作出2017鲁0783民初1719号、1720号、1717号、1714号、1711号、1707号、1716号、1715号、1709号判决书,判决认定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因借款人、担保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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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户 高****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0日,借款人高****公司尚欠本金148.70万元,利息202.18万元,债权总额为350.88万元。该债权由高****公司名下的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张立先、窦超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二、主债务人及担保基本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高****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经营地址位于****社区驻地,公司主要经营常温冷藏批发销售蔬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
张立先、窦超英,住**市。
(三)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包括高****公司名下的房屋与土地使用权。
房屋位于****社区高东路(西)5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鲁潍房权证**市字第****369号,总层数均为2层,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分别为519.20㎡、831.62㎡。他项权证号为鲁潍房他证**市字第****485号,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金额113.5万元。
土地使用权位于****油厂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3)字第573号,地号5-40-87,用途为仓储,土地等级Ⅳ,使用权面积为2478.50㎡。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金额38.5万元。
三、前期诉讼执行情况
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高法商初字第94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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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户 **市****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0日,借款人**市****公司尚欠本金190.00万元及利息355.31万元,债权总额为545.31万元。该债权由孙维忠、张欣、**市****公司、**省高****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主债务人及担保基本情况
(一)借款人**市****公司
**市****公司为一家私营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18日,法定代表人孙维忠,企****公司,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位于**市密水街道姜家屯村西,行业为纺织制造业,主要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毛巾、服装、针织品、纺织品、鞋帽、床上用品、织布。
(二)保证人孙维忠、张欣
孙维忠,男,住**市。
张欣,女,住址**市。
(三)保证人**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4-04-12,法定代表人张新忠,企****公司,位于**市**街南侧,行业为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主要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木工机械及配件(不含铸造、电镀工艺);销售钢带、五金建材、五金配件、纺织品、针织品、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保证人**省高****公司
**省高****公司成立于1997-11-18,法定代表人李储许,企****公司,位于**省**市******社区驻地,行业为谷物仓储,主要经营范围冷藏农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本企业产品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前期诉讼执行情况
本项目债权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015****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法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处置方式:债务减免、协议转让、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债权可以单户处置、组包处置、部分组包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债权资产项下的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4)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5)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6)列入反洗钱、反恐怖黑名单的人员;(7)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3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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