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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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更正公告

(2024年第16号)

因增量空间问题及项目落地的紧急情况需调整征地范围,现将**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部分区域调整为**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上报,实际征收范围位于原第1批次、第2批次、第3批次征收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号、2024年第2号、2024年第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第4号、2024年第5号、2024年第6号),现对**县2024年第5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社区****小组集体土地0.7223公顷,其中农用地0.5082公顷、建设用地0.2141公顷。

(二)拟征收****社区****小组集体土地0.242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7公顷、建设用地0.0254公顷。

(三)拟征收****社区****小组集体土地16.2973公顷,其中农用地13.5554公顷、建设用地2.7419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将依法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后,****服务中心根据方案内容和《****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邓伯平。

联系电话:0831—****576。

地址:**镇南外街95号4楼。

附件:**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与**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两公告范围关系套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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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附件

**县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范围与**县2024年第1批次

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县2024年第3批次

建设用地两公告范围关系套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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