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左市公安局智慧侦查中心项目(重2)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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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民族大道92-1号**国际26层26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莫兰倩 电话: 134****7893

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质疑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中心项目(重2)(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我公司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第37项货物为一体机(品目节能产品/A****0104台式计算机),与谈判文件需求不符,属于无效投标。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所竞标的第37项货物为电视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本项目第37项98寸电视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符合98寸电视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无效投标。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查,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本项目第41项********中心项目(重2)(基建部分) 工程量清单主要材料及价格表中有【水嘴】属于强制节能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按谈判要求提供水嘴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属于无效投标。
质疑事项3答复:经核查,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 成交公告未按照要求发布成交供应商的货物清单,即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厂商和单价,涉嫌规避成交供应商的货物报价清单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需求。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成交公告已按要求公布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人****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
2024年10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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