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贺州至西林公路(巴马经凌云至田林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04号)

审批
广西-百色-田林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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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4-25308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4日
标 题: ****水利厅关于**至**公路(巴马经**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04号)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10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水利厅关于**至**公路(巴马经**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104号)
2024-10-14 15:25

****集团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10月12****公司提出**至**公路(巴马经**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112.47公顷(其中巴马县390.91公顷,**县83.99公顷,**县419.15公顷,**县218.42公顷)。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237,170.00元(其中巴马县4,300,010.00元,**县923,890.00元,**县4,610,650.00元,**县2,402,62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至**公路(巴马经**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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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4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32号-关于报送**至**公路(巴马经**至**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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