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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
闲置土地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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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经出让取得位于**县大乌江镇箐口村浪水湾竹瓦寨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20年8月25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合同中约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40年;建设项目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开工,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竣工”。你公司取得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于2020年9月17日办理了不动产权手续,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县不动产权第****925号,土地面积为17003.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
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虽然编制了项目设计方案,但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嫌土地闲置。我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于2024年9月18****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余自然资闲置〔2024〕06号),****公司的上述宗地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陈述、现场勘测和有关资料核实,你公司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建设,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宗地闲置,已构成闲置两年以上,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你公司对以上认定无异议的,后续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公司闲置土地进行处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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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联系人:汤文军,联系电话:189****8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