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合计(吨) |
分罐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 24C24 XJC10 3001 |
菜籽油 |
600 |
3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24 |
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35 |
≤10 |
****储备库Y3号罐 |
| 300 |
散装 |
国内 |
浸出三级 |
2024 |
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0.2 |
≤0.05 |
≤1.5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8 |
≤0.08 |
≤0.35 |
≤10 |
****储备库Y4号罐 |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买方罐内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罐前交割交货的,板前费用为20元/吨。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根据卖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
3、卖方在发货前,务必对拟运输入库菜籽油按本采购清单质量要求进行全指标检测,卖方发货的菜籽油应为60天内加工的产品,提供该标的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质量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
4、卖方在菜籽油发货地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且拍照,并将能清晰辨别封签部位、编号及完整性的照片发送给买方。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入库地点后,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5、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6、卖方须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车辆进行运输。卖方运输车辆需随车提供运输合同、发货地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本油罐车最近连续前三次装运食用油证明及承诺、最近三次所载食用油质检报告备查。如买方在查验上述资料时发现不完整或弄虚作假的,买方一律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7、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罐检测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卖方承担。
8、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2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
9、结算方式:以罐为单位,各罐入库完成后,****改革局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达到买方要求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等),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后结算货款。如质量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油在1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菜籽油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菜籽油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菜籽油,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油”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处罚而支出的罚款等)。
11.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本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2、联系人及电话:张锋林138****3194
13、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