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旅游局直属单位发现并报告:市区某山区域内汉代墓葬遭到施工破坏。经市文化****支队调查,2021年6月,****公司(建设单位)承建项目启动,且未对该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2021年7月,****公司****公司(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于2021年9月开始动工,施工最终造成4处文物点严重损毁,古墓葬(群)点原布局、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已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
查处结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之规定。
2023年11月,****旅游局依据《**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土地在出让、划拨之前,先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暨“先考古、后出让”,待相关工作结束后方可施工。
案例二:****公司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旅游局直属单位发现并报告:市区某考古发掘工地遭到施工破坏。经市文化****支队调查,2021年10月,****公司(建设单位)在建住宅产品,其部分施工区域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11处古墓葬、古井,需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后才可以继续施工建设;2021年11月,****公司允许二标段施工单位开工建设,造成了3座古墓葬灭失、1座古墓葬和1口水井损毁的严重后果。
查处结果:****公司及其二标段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之规定。
2022年10月,****旅游局依据《**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或者进行生产活动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公司及其二标段施工单位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文物保护记心中,手续齐全再施工。发现遗迹及时报,遵规守法一身轻。
案例三:**某寺庙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旅游局接到区文体旅局发现并报告:市区某寺庙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经市文化****支队调查,2023年4月,**某寺庙(建设单位)在路面拓宽施工中,擅自对1处第三次**文物普查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拆除,对文物本体造成严重损毁。
查处结果:**某寺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之规定。
2024年5月,****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对**某寺庙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文物保护你我他,祖宗宝贝归大家。发现异常要举报,为国为乡人人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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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