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维吾尔自治****管理局**分局LED显示屏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瑞****公司
地址:**市**区**东街715号
被投诉人:**维吾尔自治****管理局**分局
地址:**地****分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0日就“**维吾尔自治****管理局**分局LED显示屏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本项目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存在大量附带了“★”和“▲”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参数,并且注明对于谈判文件加“★”和“▲”条款的响应,如有偏离,其响应文件无效。我公司对这种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公司认为不合理也不合规,遂对此事项进行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本项目将非国家强制认证内容作为实质性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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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