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学****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公司
地址:**市**区**路358号万美雅居底商住宅楼1幢2层商业2-01号
被投诉人:**乐建****公司
地址:伊犁哈****经济开发区**路**国际1号商业楼416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405号E3-1005E1栋4层400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17日就“****大学****中心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2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存在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招投标行为。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相关货物制造商******公司的相关数据与网络查询不一致,该制造商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存在虚假申明及承诺。同时,该制造商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与大企业为同一负责人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六章评标中评分表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规定,本项目中未要求售后技术人****公司员工,****公司员工作为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规定和相关部门协助鉴定意见,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公司数据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数据不一致。同时,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制造业(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和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企业数据,****公司未超出批发行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司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二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