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管理局**分局无人机航空巡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开发区**大道189号
被投诉人:**弘伟****公司
地址:**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广场7楼704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高新区(**区)**大道1299号南区E2栋KJ-1024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31日就“新****管理局**分局无人机航空巡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公司与****两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
投诉事项二:****通过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投标,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方法1、供应商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2、供应商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3、供应商提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在****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具有以上三种体系认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规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投诉所称恶意串通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二,因相关供应商1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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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