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维吾****研究院第一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大寨沟一巷52号金原名居3栋2单元904室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卫星路西**街南******基地B栋3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高新区(**区)科学一街384号科技厅26号楼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就“**维吾****研究院第一批专业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标项一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5月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
投诉事项一: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主要技术指标准3。
投诉事项二: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1)。
投诉事项三: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2)。
投诉事项四: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3)。
投诉事项五: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4)。
投诉事项六:中标产品MCM6.7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1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5)。
投诉事项七:中标产品MCM605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2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1)。
投诉事项八:中标产品MCM605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2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2)。
投诉事项九:中标产品MCM605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2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3)。
投诉事项十:中标产品MCM605无法满足质量比较器2招标文件中辅助功能及控制要求(4)。
投诉事项十一:****因串标被行政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审因素和指标》表技术部分评分细项“所投产品的性能、特点满足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全部满足得24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最低得分0分。主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最低得分0分;主要参数每正偏离一项加1分;最高得分6分。(产品技术要求中标★、*、*的均为主要参数,主要参数满足采购需求及正偏离项,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不满足)”规定,投诉涉及的标“*”参数,供应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视为不满足。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厂家协助鉴定意见,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当事人在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以是“高配系统”为由,认为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但未能提供更具效力的证明材料或作出其他合理解释,综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产品响应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此项投诉涉及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三、五、六、七、八、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厂家协助鉴定意见等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中标产品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审因素和指标》表技术部分评分细项规定,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投诉涉及的主要参数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视为不满足,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九,因相关参数不属于招标文件中标★、*、*的主要参数,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标★、*、*的均为主要参数,主要参数满足采购需求及正偏离项,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彩页或技术白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视为不满足”范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厂家协助鉴定意见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十一,投诉所****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也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虚假应标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投诉核实情况,中标供应商1项一般参数、6项主要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涉及分值13分。经查阅评审档案材料,中标供应商与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分值差距为21.51分,成立事项未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问题。投诉事项一、三、五、六、七、八、十成立,但未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十一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关于本项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案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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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