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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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委员会令
第26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9月27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略)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略)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略)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略)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略)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略)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略)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略)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略)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略)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略)
(六)向招标人:(略)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略)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略)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略)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略)运行服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略)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略)
违法确****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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