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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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时间:2024年10月25日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石****公司城市供水反恐设备更新项目-地表水厂无人机反制系统应用研究

答疑澄清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45页产品资质产品资质:1.产品必须具有国家防爆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等级达到ExdIICT6Gb。我司****水厂,厂区内没有防爆特殊区域,反无人机产品的部署环境没有必要要求 ExdIICT6Gb的防爆等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我司质疑贵单位这种要求“属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答:****水厂属于民生企业,主要担负着城市供水任务,根据市反恐办要求,****水厂安全防范措施,综合考虑,对反恐设备安全等级标准的提高,符合公司整体安全发展,所以此次招标文件中提到“产品必须具有国家防爆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合格证:防爆等级达到 ExdIICT6Gb”内容不属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44页无人机侦测定位设备:“标注▲和★号项需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其中,★5重点探测功能,和▲4探测范围;属于重复要求。其中▲4是覆盖★5的指标的,一般厂家不会重复检测,贵单位要求提供重复检测报告,且为排除项。贵单位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标准、法规和同类应用案例的依据,属于故意设置条件指向特定厂家产品,根据《中华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我司质疑贵单位“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第四条重点是为了应对已有或是可能出现的各种频段无人机,第五条主要针对目前主流无人机频段,两个参数要求针对面不同,不存在重复且该条款为非废标项。不符合“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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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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