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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经济圈******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政标段补遗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成渝**经济圈******园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政标段”作如下补遗:
一、原“1.总则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现修改为“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标书代写
二、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