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赵*萍2名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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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黔发改法规〔2024〕42号)第六条、第七条及《**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相关规定,拟对刘*、赵*萍2名评标专家扣减分(详见附件)。公示期:2024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评标专家如对评价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辩),****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联系电话:0851-****2370,邮箱:****@163.com 。标书代写

附件: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标书代写

****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评价建议标书代写

序号

专家

姓名

评标时间标书代写

评标评审项目名称标书代写

履职行为情形

行为

类别

考核扣减分值

评价主体

1

刘*

2024年

10月24日

**至炉山天然气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施工

《**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8项“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扣15分。标书代写

一般不良行为

15

交易场所

2

赵*萍

2024年

10月22日

2024****社保局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项目

《**省评标专家履职评价标准(一般不良行为情形)》第8项“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进入评标区域的”扣15分。标书代写

一般不良行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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