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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司申****粮食局****管理所(下称:原**粮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厅《******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和《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文等规定,根据《关****公司吸收合****管理所等九家国有粮食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府办函〔2021〕761号)的文件精神,原**粮所被吸收合并****公司,****公司2021年12月公司制改革变更名称为**市**区****公司和《**市**区****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潮盛德(2023)专字第011号),现对原**粮所用地确权情况第二次公告如下:
原**粮所用地面积4635.33平方米,土地坐落:**市**区**镇华园大道,四至范围分别为:东:****中学,围墙自有;西:至**市******联合社集体用地,围墙自有;南:****中学,围墙自有;北:至镇道,以界线为界。
拟将该宗地确权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区****公司使用。
若对上述公告有异议,请于2024年11月19日前以书面向我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我局将给予批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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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