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上**清江路9号64****及 1-4层东侧办公房屋8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900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8 |
| 出租底价 |
****5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 联系人 |
宣小姐、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5587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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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清江路9号64****及 1-4层东侧办公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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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清江路9号3幢、**市上**清江路9号64幢等19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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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市不动产权第****8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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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67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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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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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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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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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上**清江路9号64****及 1-4层东侧办公房屋,招租面积约2497.46平方米。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为浙(2019)**市不动产权第****893号不动产权证的部分。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现已****集团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出租方尚未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5、租赁房屋位于清江路9号水表大楼1至4层东侧,和西侧房屋共用一个安全通道(楼梯),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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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49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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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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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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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3个月,若为原承租人成交,则无装修免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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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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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1/3计的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20%计的装修保证金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可办公,可经营,不得使用瓶装燃气、不得经营KTV 等娱乐行业以及其他扰民行业,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物品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当日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浙(2019)**市不动产权第****893号: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用途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非住宅,附记:本宗****公司享有道路通行权。租赁期间,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并承担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如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无法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行政审批类相关手续导致承租方确实无法使用的,承租方有权在合同签订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解除合同。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并由******公司书面通知承租方后,三方另行签署房屋租赁解除合同予以解除。房屋租赁解除合同签署后,由出租方向承租方退还承租方已实际支付的全部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超过上述期限的,承租方自愿放弃以无法办理审批手续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及相关责任损失赔偿。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出租方对承租方因使用租赁房屋合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的执照、批复、许可等各种审批、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 (6)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已知悉:如确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如出租方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应无条件归还房屋。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 (1)出租标的有2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成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2)出租标的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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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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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余小姐 |
联系电话 |
****6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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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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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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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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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一次性密封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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