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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主体单位为:**石****公司 。所报价格应含税含其他运杂费,即包到价。
2.结算及付款方式:货到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后根据甲方资金情况酌情付款。
3.交货要求: (1) 交货日期:按甲方要求供货。
(2)乙方交货时,产品应与合同确定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条码等内容相符,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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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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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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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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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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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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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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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挂壁式双LT/可移动/不接电/带检测报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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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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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烟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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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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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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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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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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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过滤系统/自动再生系统/嘉百亚/3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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