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府公〔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3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用地 | |||||
| 镇 | 村(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其他农用地 | |||
| 瞿河 | 葫芦井 | 3 | 1.4110 | 0.5169 | 0.2218 | 0.1453 | 0.1498 | 0.8941 | |
| 4 | 9.3424 | 7.4318 | 5.4696 | 1.6519 | 0.3103 | 1.9106 | |||
| 5 | 4.6281 | 4.2509 | 3.5748 | 0.3632 | 0.3129 | 0.3772 | |||
| 6 | 0.5618 | 0.5618 | 0.5444 | 0.0174 | |||||
| 7 | 3.3883 | 2.5141 | 2.4033 | 0.1108 | 0.8742 | ||||
| 金龟寺 | 2 | 1.0655 | 0.9771 | 0.9448 | 0.0323 | 0.0884 | |||
| 沱牌 | 桑树林 | 3 | 0.7747 | 0.5097 | 0.4955 | 0.0142 | 0.2650 | ||
| 5 | 0.2330 | 0.1511 | 0.1511 | 0.0819 | |||||
| 合计 | 21.4048 | 16.9134 | 13.8053 | 2.1604 | 0.9477 | 4.4914 | |||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五、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事项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瞿河镇、沱****社区)、****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