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审批
四川-遂宁-射洪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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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9 10:24


****

射府公〔2024〕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市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机关:****政府

(二)批准文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8月23日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村(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其他农用地

瞿河

葫芦井

3

1.4110

0.5169

0.2218

0.1453

0.1498

0.8941


4

9.3424

7.4318

5.4696

1.6519

0.3103

1.9106


5

4.6281

4.2509

3.5748

0.3632

0.3129

0.3772


6

0.5618

0.5618

0.5444


0.0174



7

3.3883

2.5141

2.4033


0.1108

0.8742


金龟寺

2

1.0655

0.9771

0.9448


0.0323

0.0884


沱牌

桑树林

3

0.7747

0.5097

0.4955


0.0142

0.2650


5

0.2330

0.1511

0.1511



0.0819


合计

21.4048

16.9134

13.8053

2.1604

0.9477

4.4914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五、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

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事项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瞿河镇、沱****社区)、****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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