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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举行的执行财产评估抽签活动已结束,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1、(2024)浙0421执563号案件的执行财产:**县**街道**花苑11幢1单元902室不动产(含818号汽车车位一个)——******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机构1为**市国盛房****公司,备选机构2为******事务所。
2、(2024)浙0421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财产:微酸性次氯酸生成机、纯化水设备、餐具多件套自动包装机等资产一批——******公司,备选机构1为平****事务所,备选机构2为**正泰联合房****公司。
3、(2024)浙0421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财产:贵金属项链两条——**鉴真堂艺****公司,备选机构1为**省古今艺术****研究中心,备选机构2为浙****公司(浙****鉴定中心)。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