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第 1号
****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桂政土批函(10)〔2019〕5号(批准日期:2019、5、27)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5504公顷,现将****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县2018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县伶站瑶族乡九民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被征地村
**县**县伶站****委员会。
(二)各村被征地面积
各村被征地面积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另行公布。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按《广******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及《****关于同意**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凌政函〔20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量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各村组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村 别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玉洪瑶族乡玉保村 | 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4日 | ******局 | 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5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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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