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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因此,我司特发布此公示,详细情况如下:
****位于**省**市**区潮汕路东侧的“塑料薄膜生产项目”按照其环评以及环评批复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目前已竣工。
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2024年9月
二、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
三、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通讯地址:**省**市**区潮汕路东侧
联系人:李怀钊
联系电话:139****1659
邮箱:****@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