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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塑料薄膜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的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附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位于**省**市**区潮汕路东侧的“塑料薄膜生产项目”按照其环评以及批复的相关要求建设,目前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故发布此公示,详细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塑料薄膜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在**省**市金****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6°41′00.315″,北纬23°24′15.746″)建设,项目全厂占地面积1900m2,年生产塑料薄膜2600吨,产****工厂加工为包装袋。项目于2023年11月8****环境局**分局审批同意建设,批复文号:汕环金建〔2023〕32号。
竣工日期: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于2024年9月建成。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9****1659
邮箱:****@qq.com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