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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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1

****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二十条;2.《**省价格监测规定》****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六条“(二) **** ****
2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二十条;2.《**省价格监测规定》****政府令第217号)第二十七条 **** ****
3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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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地方性法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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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6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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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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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
9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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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
11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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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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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1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3.【地方性法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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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地方性法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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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7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18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
19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2、《**省〈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
20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
21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
22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
23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
24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
25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
26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五条。 **** ****
27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技术改造类除外)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七条;3.《**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第五十九条。 **** ****
28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技术改造类除外)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令第2号)第五十八条;3.《**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第六十条。 **** ****
29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 ****
30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4.《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5.《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
31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2.《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 ****
32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
33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4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35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36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九条 **** ****
37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38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39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40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十条 **** ****
41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实施办法》第十条;2.《《**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42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43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44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5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 ****
46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2.《**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3.《**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
47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8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 ****
49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省实施办法》第六条;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0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八条;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 **** ****
51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52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6条;2.《**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53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食品安全法》第63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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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29条;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53条。 **** ****
55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的强制撤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
56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57 节能监察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3.《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 ****
58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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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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