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4-10-31 11:47 |
我局受****监测站(**市****基地)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水利厅关于部分地区暂停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的通知》(内水资〔2022〕37号)及《****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监测站(**市****基地)取水许可申请。
****监测站(**市****基地)位于**阿尔****村委会西侧,总占地面积7000m2、总建筑面积2241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包含业务用房、生活用房、实验室、封闭演练场馆等功能性用房及附属保障用房。计划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拟于2025年5月竣工完成、并投入运行。
同****监测站(**市****基地)以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运行期综合生活及施工期取水水源。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行期年取水量71.75立方米;施工期总取水量416.51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291.11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125.4立方米。本项目综合生活用水指标130L/(cap﹒d),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单位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综合生活污废水(65.62立方米/年)经化粪池收集后拉运至鄂托****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单位应服从******中心、****水利局、鄂托克****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