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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服务中心****中心)
地 址:**省**市景谷县芒东路10号
五、基本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65条和实施条例第63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方案》和《2024年度景谷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对照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于2024年10月24****公司代理我县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经双方认定,发现存在问题:
1、存在汇编资料归档不及时,电子档案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2、由于人员配置不足,档案归档不全,管理操作环节权责不明确,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不到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5〕135号及《****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对贵公司存在问题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并将整改情况书报送****备案。****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