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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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省发改委相继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并明确了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目前**大多数省市县都出台了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政策,保障了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受****的委托,对《**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吉办发〔2021〕32号)中有关评估程序要求,现对该决策事项进行信息公开,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内容简要

1.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市燃气经营企业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联动范围适用于**市城内、乡镇通过公共管网销售天然气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工业用户)。

2.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居民(不包括工业用户)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照淡旺季区分,每半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3.联动条件。当天燃气经营企业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采购气源价格变动超过±8%时,根据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由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决定是否启动联动机制。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居民用天然气联动价格上调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3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将在下个联动周期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在联动周期内做相应调整;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5.联动程序。天然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改部门报送联动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和价格执行情况等相关数据和资料;达到联动条件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书面提出调价申请,由发改部门制定调价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征求意见时间及反馈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七天。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刘树阳 133****0865

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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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 初审:孙永贵 复审:李翔鹏 终审: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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