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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发现有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部分子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按磋商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查项)第“3.4.2.4.2.2 供应商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必须与采购人发出工程量清单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之规定,应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小组评审失误,未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次采购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