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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2127MB1K10348Y | 建设单位法人:李理 |
| 李理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县 |
| **自治区**市**县白玛镇**50号 |
| ****市**县林卡乡瓦曲防洪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县 |
| 经度:97.16195,97.15371 纬度: 29.8447,30.0397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8-03 |
| 昌环发〔2017〕10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24.36 |
| 58.3 | 运营单位名称:**** |
| ****2127MB1K10348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2127MB1K10348Y | 验收监测单位:/ |
| / | 竣工时间:2018-09-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9-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1?id=40923en1Pc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为**工程,共建设防洪堤13段,总长5160m;建设谷坊3座;建设穿堤涵管3座。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完成建设防洪堤13段,总长5160m,建设谷坊3座,穿堤涵管3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运行期发挥防洪功能,不涉及生产活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运行期发挥防洪功能,不涉及生产活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项目业主应始终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参与工程建设各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工程建设的环保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档案。 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划定施工范围,禁止越界施工。做好其他临时占地生态恢复工作。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防渗旱厕处理后用于周围草地施肥,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建隔油沉淀池澄清后用于洒水降尘。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运输水泥、土方等的车辆严禁超高超载,并实行封闭运输;坚持文明装卸,运输车辆装卸完后应及时清理车厢;合理安排砂石等粉状材料堆存地点,减少堆存量并及时利用,并设置围挡,遇恶劣天气加蓬覆盖;作业现场适时采取洒水降尘。 五、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运至当地垃圾收集处置场所收集处置,****政府指定的倾倒点。 六、加强施工噪声的防治工作,运输车辆穿越或经过路线近距内有居民区的路段,禁止鸣笛,严禁瞬时突发噪声。工程施工中,尽量不采用大型机械施工。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业****环保局****支队、****环保局报送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情况,并留存施工期影像资料,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只对《报告表》所列内容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一、根据调查,项目实施资料已进行存档,实际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签订合同中将环保工作内容纳入合同约定,施工基本规范。 二、项目施工前期进行了测量定位放线工作,有效进行了施工范围划界。 三、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未外排;基坑排水通过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瓦曲河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自建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林草地施肥。 四、据调查,项目施工期间通过洒水降尘、料区帆布覆盖、车辆减速慢行、车厢需加盖篷布措施进行抑尘,施工期间未发生大气污染环境事件。 五、根据调查,项目开挖土石方基本实现施工场地平摊消纳,项目区无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遗留,临时占地已进行迹地平整、植被恢复。 六、据调查,项目施工期间通过合理布局施工机械、现有居民区围墙、高差距离衰减措施进行降噪,施工期间未发生噪声扰民投诉事件。 七、通过本次验收自查,项目基本按照环保“三同时”完成建设。 八、通过本次验收自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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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1)合理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对河道的扰动,控制水体悬浮物含量。 (2)施工废水产生量比较少,施工场地呈线性分布,不宜集中收集处理。沉淀(沉淀池尺寸:长*宽*高=1.5m*1m*1m)后就近回用于混凝土养护、洒水降尘,不得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 (3)项目施工期在各施工营地设置旱厕(0.5m3),并进行定期清理,施工结束后,旱厕经生石灰消毒处理后卫生填埋。粪便经旱厕处理后用作周围农田施肥,其他生活污水经过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内的洒水降尘。施工期生活污水不直接外排。 (4)施工期加强管理,不得将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弃置在河道内,不得污染河流水质,影响河道行洪。 (5)基坑排水施工区地表径流经排水沟收集后于集水池沉淀(集水池尺寸:长*宽*高=5m*4m*1m)等初步处理,悬浮物浓度降低,静置澄清后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或用于洒水降尘。 | (1)根据调查,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设置土石围堰进行防洪堤施工导流,减少涉水施工。 (2)根据调查,项目施工废水通过在施工场地自建1座简易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未外排。 (3)通过在施工场地设置旱厕收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林草地施肥。 (4)验收期间,现场无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遗留,河道已恢复,无施工弃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遗留河道. (5)通过在各段堤防终点处设置沉淀池对基坑排水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河道,未直接外排。 | / |
| 1 | / | (1)开挖粉尘的削减与控制措施 ①配备一台洒水车,在开挖集中的施工区及施工公路等地段,非雨日的早、中、晚来回洒水,减少扬尘,缩短粉尘污染的影响时段,减少污染范围和程度; ②运输车辆不宜装载过满,车厢需加盖篷布,防止泥土洒落。 ③在干燥季节容易产生道路扬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道路表面的一定湿度,是抑制道路扬尘产生的有效方法,建设单位在施工期对临时运输道路洒水,以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 ④场地内堆放的土方、材料等易起尘的材料应进行覆盖,并加强管理。 ⑤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封闭施工,缩小施工现场扬尘和尾气扩散范围。 ⑥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 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教育内容, 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⑦开挖的泥土要及时运走,以防长期堆放表面干燥而起尘或被雨水冲刷; ⑧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其排放的废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⑨根据本项目周边的环境条件,不应在现场设灰****搅拌站,使用商品混凝土及商品预拌砂浆等进行现场施工。 (2)混凝土生产系统粉尘削减与控制措施 ①砂石骨料加工过程采用封闭式,可以减少粉尘的产生量; ②水泥等建筑材料采用封闭式运输,减少粉尘传播途径; ③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其排放的废气达到有关标准。 | 根据调查,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原料、土石方运输采用篷布苫盖,密封运输;使用的水泥、砂石集中堆放并采用防尘网苫盖;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根据走访调查,项目施工期间未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及投诉事件。 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建设,现场已进行迹地恢复,无较大裸露地表。 | / |
| 1 | / | ①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 ②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运行噪声; ③振动较大的机械设备应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也可在机械底座与其他结构之间铺设具有一定弹性的软材料,如毛毡、橡胶板等,以减少振动的传递,从而起到隔振作用; ④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和运输; ⑤施工区路段限制车辆时速,并设置标志牌,禁止施工车辆大声鸣笛。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控制车流量,尽量避免车辆噪声影响。 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严禁使用高噪声设备。 ⑦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出入村庄路段时,应减速慢行,减少鸣笛。 | 据调查,项目施工未在夜间进行,项目施工期较短,根据走访调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发生施工噪声扰民及投诉事件。 | / |
| 1 | (1)工程弃渣处置措施 本项目主体工程无弃土产生,不设弃渣场。 (2)施工垃圾处置 对产生的建筑废料,回收和利用其中的有用部分,如水泥包装、废钢筋等;废石、砂等集中清理后用于堤防建设使用,不得乱堆乱放。 (3)生活垃圾 在施工期间还有工作人员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约为50kg/d,施工期间生活垃圾依托村庄现有方式进行收集和处置,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和加大执法力度,堤防内严禁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废等,严格执行《河道保护条例》,有效发挥本次工程的作用,切实保护河道环境卫生。 | 据调查,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多余土石方用于堤背回填、迹地平整,现场未设置弃渣场,现场调查期间,未发现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遗留情况。 |
| 1 | (1)土壤保护措施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施工人员破坏施工场界外的土壤和植被,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破坏,将临时占地控制在最低限度。 (2)植物保护与恢复措施 主体工程完工后,对施工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对施工迹地进行绿化,最大可能地恢复已被破坏的植被。 (3)动物保护措施 ①陆生动物保护措施 在施工人员施工营地做好宣传工作,增强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施工期间不得出现施工人员伤害或捕杀进入施工营地的鸟类、小型兽类等动物的行为。 ②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不得出现施工人员捕猎瓦曲河流内鱼类、虾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行为;同时还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进入冷曲干流破坏水生生态环境。 (4)临时占地恢复措施 对于施工临时占地,本项目要求施工结束后恢复为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类型,具体措施如下: ①保护表层腐殖土 施工组织设计中,采取了临时占地的表土层(0~20cm)的剥离、临时堆放方案及其水土流失预防措施,肥力较高的表层土壤层平铺于堤后用于植被恢复。 ②采取因地制宜的土地恢复措施 由于地表形态、地形地貌、临时占地类型等恢复条件不同,土地恢复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恢复原有土地利用类型的目的。 本项目占地类型为河滩地,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进行原貌恢复。 (5)水土保持措施 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土堤建设避开雨季施工,汛期应停止施工,同时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须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工程措施。工程施工采取了分期分区分段进行,未进行过一次性大面积的开挖,造成地表裸露时间过长,增加土壤侵蚀强度和水土流失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 | (1)土壤保护措施 根据现场调查,项目施工过程基本规范,施工前期开展了测量定位放线工作,对施工场地进行划界控制。 (2)植物保护及恢复措施 根据验收调查,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场地、施工作业带等临时占地已进行迹地平整、植被恢复工作,项目完工年限较久,临时占地现状植被已基本恢复。 (3)动物保护措施 ①陆生动物保护措施 项目区毗邻318国道旅游专线及乡镇道路,验收期间未发现珍稀野生陆生动物,区域常见蛇、鼠等小型具有迁移性的动物,项目治理河道沿岸适宜其生存的环境较多,满足施工期间蛇、鼠迁移栖息条件。同时,施工期间通过环保培训,未发生施工人员捕食野生动物投诉及处罚事件。 ②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施工期间通过环保培训,未发生施工人员捕食水生生物投诉及处罚事件。 (4)临时占地恢复措施 ①保护表层腐殖土 根据调查,项目地处瓦曲河道沿岸,洪水期冲刷活动持续时间长,沿岸主要为砂卵砾石,实际施工过程中,无较大表土剥离工作。 ②采取因地制宜的土地恢复措施 验收调查期间,已建有堤防河道受堤防保护,堤背已长出一定当量植被,常见沙棘、旱柳、蒿草、曼陀罗植被,其余施工临时占地已进行迹地恢复,围堰拆除后恢复为河道,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作业带等现状完成植被恢复工作,植被恢复效果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5)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调查,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了雨天未施工,临时开挖面土工布苫盖,临时料场采用彩条布苫盖、四周设置排水沟沉沙池等措施进行水土保持,结合走访调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较大水土流失及处罚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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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运营期本身不会产生污染物,因此,本项目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为加强项目区及周边的环境管理,加大环保执法和宣传力度,将国家及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区域水环境、生态环境等。同时,加强工程征地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对现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对工程严格管理,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现场调查,项目防洪堤工程已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运行正常,发挥防洪功能,减少区域水土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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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