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等县锰矿高值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审批
广西-崇左-天等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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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壮族****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4日
标 题:**壮族****委员会关于**县锰矿高值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4〕55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壮族****委员会关于**县锰矿高值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4-08-05 16:00

**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批**县锰矿高值生态循环产业园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崇发改报〔2024〕3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单位为****,建设地点位于**市**县**镇**工业集中区**片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处理40万吨锰矿,年产10万立方米陶粒、10万吨一氧化锰。主要建设内容为:以碳酸锰矿和氧化锰为原料,**一条处理能力40万吨/年的锰矿选矿生产线,一条10万立方米/年的碳酸锰矿渣制备陶粒生产线和一条10万吨/年一氧化锰生产线,配套建设干湿法磁选车间、焙烧磁选车间、陶粒车间、原料和产品仓库、办公楼以及废气、废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项目拟于2024年10月开工,2025年12月投产。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7393.27吨标准煤(当量值) /10267.8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无烟煤、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1710.01万千瓦时(外购电力1451.34万千瓦时、光伏发电258.67万千瓦时)、无烟煤6423.14吨、柴油135.53吨。项目碳酸锰精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3.76千克标准煤/吨,一氧化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49.15千克标准煤/吨,陶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4.15千克标准煤/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64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壮族****委员会

202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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