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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东: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税局小区**路59号7.50平方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8900.00元。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工条〔2024S〕209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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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