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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调整暂不再实施,**县****公司向我局申请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11********0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我局同意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1********00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11********0026号)。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8日。对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或单位,可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地址:****
联系电话:02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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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