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广场西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南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1-07 14:55 至 2024-11-22 14:55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区 | 地块面积(m2) | 21772.89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13年至今 | 活动历史 | 一直为旱地、农村道路、科教文卫用地和其他园地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广场西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南 | |||
| 经度 | 116.305416 | 纬度 | 27.932187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9-13 至 2024-10-26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万佳楠 | 单位联系电话 | 135****7632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无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万佳楠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5****7632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章锦辉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7839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市**区**街道金巢大道415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广场西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广场西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南,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305416°,北纬27.932187°,地块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21772.89m2(约32.66亩)。通过现场踏勘、历史影像、人员访谈及****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可知,调查地块启用至今一直为旱地、农村道路、科教文卫用地和其他园地,至今保持不变。 根据****用地规划,本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同时为了解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便于地块后期安全利用,****委托****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监测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以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开展了地块调查第一阶段工作,并编制了《****广场西路以东、文化中心以南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结合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得出以下结论: (1)通过对收集资料的分析,调查地块启用至今一直为旱地、农村道路、科教文卫用地和其他园地,至今保持不变。 (2)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内部无工业构筑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管线、沟渠泄漏,未见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 (3)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工业企业,周边敏感目标主要为泽源华府、玉茗豪苑、土城头村、****小学、华申御府、邱家村、御景华府、熊斯新村、山背章家村、程家山村、陂头桥新村、才都国际、杏圳村新村、****财政局、市民公园、工会大楼、****建设局、****体育局、****派出所、****博物馆、****环境局、国土局、****司法局、****房管局、****交通局、杏圳村、陂头桥自然村。 (4)通过对周边区域人员访谈可知地块及其周边邻近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或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地块内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地下输送管道。 基于该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该地块被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调查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地块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可以作为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