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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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时间:2024-11-07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

主体

实施

主体

备注

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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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水利项目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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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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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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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水利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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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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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标书代写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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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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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中标人将中标水利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水利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水利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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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水利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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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水利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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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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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建设单位将水利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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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水利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水利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水利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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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水利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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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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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水利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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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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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水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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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水利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筑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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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水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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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水利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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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水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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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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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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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水利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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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水利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水利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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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水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水利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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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及时要求水利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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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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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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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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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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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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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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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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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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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和非法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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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以及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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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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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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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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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者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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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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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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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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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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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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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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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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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或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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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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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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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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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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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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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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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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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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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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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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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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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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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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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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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破坏大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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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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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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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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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不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机具上指定位置悬挂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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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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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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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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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拆除、更换、维修取水计量设施前,****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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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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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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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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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取用水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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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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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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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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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未经批准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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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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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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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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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水利工程验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验收的专家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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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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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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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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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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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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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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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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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94

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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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调整增加事项

95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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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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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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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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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承担水文情报任务的水文测站、水利水电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报送有关水文情报或水工程调度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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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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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强行拆除或封闭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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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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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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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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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代为清理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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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拒不缴纳或者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费加收滞纳金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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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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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拒不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代为清除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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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限期拆除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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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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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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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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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调整增加事项

14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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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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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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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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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与县各乡镇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行政检查

《**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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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3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行政检查

《**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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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4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5

河道采砂检查

行政检查

《**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

****

**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6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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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水利局

各乡镇

人民政府

7

水利工程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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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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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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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节水检查

行政检查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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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

行政检查


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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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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