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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雁****公司的公告 |
| 发布日期: 2024- 11- 08 10 : 16 |
| **市雁****公司: ****公司的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核实及举证通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你单位认为该职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答辨意见,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拒不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你单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2024年11月8日 经办人:陈祖芳 联系电话:0577-****0278地址:**省**市伯乐东路888****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B2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