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乐清市雁荡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公告

审批
浙江-温州-乐清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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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雁****公司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11- 08 10 : 16

**市雁****公司:

****公司的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协助调查核实及举证通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你单位认为该职工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答辨意见,说明事实与理由,并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拒不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你单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2024年11月8日



经办人:陈祖芳 联系电话:0577-****0278地址:**省**市伯乐东路888****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科B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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