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21号
****政府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88号),同意将**市**区化龙镇草堂村、******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865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政府储备用地(化龙镇HL18G-06化龙大道西侧地块(二期))。
二、征收土地范围:化龙镇草堂村、水门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10.8659公顷,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为农用地6.7077公顷(其中耕地1.0970公顷、园地0.8700公顷、林地2.2561公顷、草地1.4041公顷、其他农用地1.0805公顷)、建设用地4.158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规则,经批复的地类及各村的征地情况如下:
| 被征地 村集体 |
征地 面积 |
其中经批复的地类(单位:公顷) |
|||||||
| 农用地 |
其中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 **市**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经社 |
10.8203 |
10.8203 |
1.5391 |
0.6286 |
4.2930 |
2.1034 |
2.2562 |
0 |
0 |
| **市**区化龙镇草堂村股份**经社 |
0.0456 |
0.0456 |
0 |
0.0026 |
0 |
0.0307 |
0.0123 |
0 |
0 |
| 合计 |
10.8659 |
10.8659 |
1.5391 |
0.6312 |
4.2930 |
2.1341 |
2.2685 |
0 |
0 |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征地补偿
| 被征地村集体 |
征地补偿(单位:万元)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补偿方式 |
||
| **市**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经社 |
4869.1350 |
944.9903 |
货币 |
不涉及 |
| **市**区化龙镇草堂村股份**经社 |
20.5200 |
5.991295 |
货币 |
不涉及 |
| 合计 |
4889.6550 |
950.981595 |
/ |
/ |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 被征地村集体 |
穗人社审字〔2024〕222 号 |
穗人社审字〔2024〕223 号 |
|
| 已预存征地社保费 |
保障人数 |
已预存征地社保费 |
|
| **市**区化龙镇水门村股份**经社 |
240.8100 |
61 |
98.8200 |
| **市**区化龙镇草堂村股份**经社 |
2.2600 |
0 |
0 |
| 合计 |
243.0700 |
61 |
98.8200 |
备注:1.根据《******厅关于**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万元/亩(折合450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万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进行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征地社保费根据《****办公厅转****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 号)和《****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的规定确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4.上述涉及村集体的征地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经济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给农户。
5.根据《印发**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留用地安置。
五、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11月3****政府批准。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政府关于**市**区2024年度第五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188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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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