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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教办〔2024〕111号
****学院:
你单位提出的办学地址变更申请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设置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学地址变更为**市**区文诚路378弄1号221、315、317室。
特此批复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