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保险项目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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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11NK150********414805

二、合同名称:******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保险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分局民警人身意外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 址:越**世纪街107号

联 系 方 式:0575-****0070

供应商(乙方):****

地 址:****兴中路309号

联 系 方 式:130****31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全局民警保险方案
保障
项目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身故 1、因公殉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身故金50万” 50万
2、因公殉职,身故金40万 40万
3、意外伤害事故,身故金25万 25万
4、疾病事故,身故金25万(等待期为0天) 25万
残疾 1、意外伤害致残,按工伤残疾等级比例赔付,给付比3%—100%,最高20万(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一) 20万
2、因意外烧伤在Ⅲ度以上,按烧伤程度比例赔付,给付比例10%—100%,最高20万。(具体见说明中的附表二) 20万
医疗 因意外事故,在医院支出的医疗费用在社保、公费医疗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按100%赔付。 2万
住院
补贴 因意外事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200元/天,一年最多180天。 200元/天
因疾病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30元/天,一年最多180天。(等待期为0天) 30元/天
重大
疾病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五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即可赔付(等待期为0天)(具体见说明中的附件三) 10万

服务要求:1、被保险人因公殉职,被批准为“革命烈士”,按身故金(50万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公殉职,按身故金(40万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金25万元。
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5万元)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根据《工伤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20万元。
6、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伤保险金,最高20万元。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分局

七、验收日期:2024-11-08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钱路、宋小兵、钟耀全

九、验收意见:验收合格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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