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山县长江风电项目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30号)

审批
湖南-衡阳-衡山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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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县明****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飞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23MA4RPJTU7F

住所地:**省**市**县长江镇石子村四组眭家湾(107国道旁)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县长江风电项目35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省**县长江镇、开云镇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扩建1个110kV变电站35kV出线间隔,**1条35kV线路,线路路径总长10.10公里,**杆塔31基。该项目区所属地属于湘资沅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1.6033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2865公顷,临时占地1.3168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0056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0.0976万立方米),回填总量1.0056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回填0.0976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项目估算总投资2075万元,土建投资355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县明****公司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6033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34.7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6.90万元,植物措施投资4.65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74万元,独立费用4.24万元。

(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033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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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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