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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前公告
****总局****税务局的申请,我局根据《自然**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规定,****总局****税务局两个已核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历史遗留地块进行登记前公告。现就该两地块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地块一的相关信息如下:
| 地块位置: |
地块占地面积(㎡) |
房产证证号 |
房屋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房屋用途 |
房产证发证时间 |
| **市筠阳街道筠泉路以北 |
388.09 |
高房权证筠字第****643号 |
6 |
2335.66 |
综合 |
2007年11月16日 |
2、地块二的相关信息如下:
| 地块位置: |
地块占地面积(㎡) |
房产证证号 |
房屋总层数 |
建筑面积(㎡) |
房屋用途 |
发证时间 |
| **市筠阳街道筠泉路以北 |
29.57 |
高房权证筠字第****210-2号 |
2 |
65.36 |
食堂 |
2002年6月22日 |
有关单位或个人若对以上两地块的权属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18日之前),携相关证明材料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政府批准后,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将该两个地块登****总局****税务局名下。
联系电话:0795-****315;0795-****728
附:1、地块一《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高房权证筠字第****643号);
2、地块二《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高房权证筠字第****210-2号);
3、拟登记发证的两个地块的《****总局****税务局拟登记宗地范围现状示意图》。
****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