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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14号)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24年11月11日将项目验收报告公示,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12月6日前(20个工作日)提出。
公示单位:****医院
联系人: 刘主任 联系电话:159****9718
项目名称:****医院(滨河院区)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报告
建设地点:**市**县**镇滨****段东侧路
建设单位:****
公示日期: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