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合肥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资源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评审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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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评审结果公示

一、****受****委托,就2024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项目编号:****)进行重新招标。本项目于2024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公开开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2024 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

2、项目编号:****

3、成交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02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

首年度保底经营权转让费:550元/月/㎡×320㎡=176000元/月

营业额提取比例:26%

04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

首年度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17450元/月

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首年度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16200元/月

4、其他情况说明

(1)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8项其他说明的规定,招标人同意本项目02、04标段采取转谈判形式进行采购。

(2)本项目01、05、06标段招标失败。

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4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成交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大道236号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0551-****0155

本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om)、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com/)、“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www.****.com”、**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cn)发布。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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