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评审结果公示
一、****受****委托,就2024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项目编号:****)进行重新招标。本项目于2024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公开开标,****委员会评审,现将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2024 年**机场航站楼部分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第三批第2次)
2、项目编号:****
3、成交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02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
首年度保底经营权转让费:550元/月/㎡×320㎡=176000元/月
营业额提取比例:26%
04标段:
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
首年度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17450元/月
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首年度月保底经营权转让费:16200元/月
4、其他情况说明
(1)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8项其他说明的规定,招标人同意本项目02、04标段采取转谈判形式进行采购。
(2)本项目01、05、06标段招标失败。
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4日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
二、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书面异议材料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三、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二)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三)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成交人的依据。
特此公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大道236号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0551-****0155
本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om)、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com/)、“优质采招标采购平台、www.****.com”、**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cn)发布。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