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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令第3号)、《关****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藏医保办〔2023〕18号)及《基本****药店服务协议(2024年)》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解除**林****公司****公司医保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布。自解除****药店医保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工布****社会保障局
(****)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