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保险 | 其他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600600 |
| 合计金额小写: 6006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万零陆佰元整 | ||||||
服务内容:**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2024年度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系统9月份在册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1430人),在保险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罹患疾病,并经医保部门认可的住院治疗,属于住院期间照料护理赔偿责任范围。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三年保费金额:一年600600元,三年总保费****8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3.1保险对象:**区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2024年度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系统9月份在册散居全自理特困人员1430人,保险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退出特困供养的对象保费替换,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身份转换的对象保费替换,超出或减少1430人的,均不再减少保费或另外支付保费;
3.3.2保险期限:
2024年10月25日零时零分至2025年10月24日24时零分。
3.3.3赔付标准:
(1)护理保险赔付费计算:参保对象实际住院护理天数乘以日住院赔付标准。相关标准如下:
| 护理级别 | 护理情形 | 街镇卫生院赔付标准 | ****医院赔付准 | 备注 |
| 特级、一级护理 | 全失能 | 100元/天 | 150元/天 | 无法独立完成五项及以上基本日常活动的 |
| 二级护理 | 半失能 | 60元/天 | 80元/天 | 无法独立完成两项至四项基本日常活动的 |
(2)赔付天数:
①单人保期内累计住院护理天数大于或等于45天(天数以居民医保认定的住院护理天数为准)的,赔付费按45天计算;
②单人保期内累计住院护理天数小于45天的,赔付费则按实际住院护理天数进行赔付。
(3)生活自理能力判定六项基本日常活动包括: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
(4)不予赔付情形:
| 序号 | 情形 | 说明 |
| 1 | 违规就医 | 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
| 2 | 有自理能力 | 特困供养对象有生活自理能力无需专人护理,或虽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但无人照护的,不予赔付。 |
| 3 | 体检、疗养等 | 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无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
| 4 | 第三方责任 | 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其生活护理津贴由责任方支付。 |
| 5 | 未及时报案 | 特困供养对象未在72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
3.3.4保费盈亏处理:一****公司按双方确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自负盈亏。
3.3.5全自理特困人员因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经评定为半护理、全护理的,其住院赔付天数在保期内仍按自理对象赔付要求执行。保期内其他特殊对象实际住院天数超过45天的,确需**赔付天数,经区****公司研究确定。
按照投标文件服务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 1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投保时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基本情况(特困人员花名册)。
2、 协助乙方做好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甄别和理赔服务工作,防止假错案的发生。
3、 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投保资料交给乙方。
6.2乙方权利义务
1、 接到被保险人或甲方出险报案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理算核赔和支付赔款;
2、 按规定制作宣传资料,配合甲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全自理特困人员充分了解“护理保险”,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落实甲方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 积极参与**区救助工作,****政府的号召,落实救助工作要求。
5、 做好与出险特困人员的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因理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或受益人不理解的理赔不及时、理赔金额不准、理赔程序复杂、理赔态度不端正产生的投诉和信访事件。
7.违约责任7.4因乙方原因造成理赔不及时、理赔金额不准、服务不规范,导致特困人员投诉或信访的,甲方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恶劣的,甲方有权取消下一年度的**资格,不再续签。
7.5因乙方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无法理赔、理赔金额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6乙方应确保其特困保险项目专项服务工作组具备丰富的保险服务经验,做到文明服务、规范服务、及时服务,因乙方人员服务不达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三日内进行更换。
7.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缺席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甲方视情节轻重作为取消下年度**资格的重要依据。
7.8****区委、区政府救助工作不积极,对区委、区政府的救助工作不响应,甲方视情节轻重作为取消下年度**资格的重要依据。
11.1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2)如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或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协议内容;协议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以上原因导致年度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能续签的,双方可不再续签。
(3)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的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必须在协议终止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的重要凭证和其它机密文件。
11.2 在**过程中,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机关要求外,双方提供的任何规划、计划 、发展战略、技术、财务及商业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此保密条款在双方**期内及**关系结束后持续有效。
11 .3 因甲方向乙方投保进行被保险人异动、更新时存在时间滞后,双方一致确认保险对象中生活自理散居特困人员的确认及变更以甲方审批时间为准,甲方审批通过后即视为甲方向乙方投保成功,但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进行被保险人异动、更新。
11.4符合续签条件的,保险期限到期前甲乙双方应就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及时办理续签,如未及时办理续签,但乙方****公司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乙方给予甲方60日的宽限期,对该宽限期间出现的保险事故(包括未办理出院、被保险人已经治疗完毕的或正在治疗但未治疗完毕的)及时进行追踪,不得以甲方或被保险人未出险报案或已经治疗完毕为由等拒赔或免赔。
| 甲方(公章): |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地址: | ****1楼 | 地址: | **省**市**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办公楼9楼 |
| 法定代表人: | 资涵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伟 |
| 委托代理人: | 刘智刚 | 委托代理人: | 李情 |
| 电话: | 0731-****2696 | 电话: | 0731-****0615 |
| 传真: | 0731-****0009 | 传真: | 073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