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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设计业绩:在满足资格业绩要求条件的情况下.....本项最高得2分。(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修改为:“设计业绩:在满足资格业绩要求条件的情况下.....本项最高得2分。(若为联合体,由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标书代写
2、招标文件附件(概算清单)已重新上传,原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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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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