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市**区西三环北路50号6号楼10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 潘海峰
委托代理人: 龙圣武 电话: 189****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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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司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10时00分已收悉,现针对函件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机关授权的上下游供应链网络安全检测资格“这一评分要求可能会限制众多潜在供应商的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答复:司法部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信办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供应链管理 严防发生安全事件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政务信息系统的供应链产品和厂商重点进行排查,对存在风险的要严格把控。要求各单位对供应商开展的服务过程,包括开发、部署、测试等环节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对由供应商实施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质量、安全审查。******厅自2023年开始,对各单位制定、落实供应链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梳理和更新供应链企业、产品、人员清单,开展供应链安全管理风险自查(详见附件)。
我局缺乏网络安全专业团队和必要的工具,****机关授权对上下游供应链进行网络安全检查,需要面向社会采购服务。我局在购买网络安全检查和监测服务项目中,增加此项要求,符合司法部网络安全有关上下游供应链的工作要求,******厅****总队要求,并且作为得分项而非限制条件,没有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我局公告的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中已明确本项目无特定资格要求,采购文件第四章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第6条“商务资信”第9款“****机关授权的上下游供应链网络安全检测资格,得1分;(提供相关单位授权证明)。”中描述不清,现修改内容如下:标书代写
供****机关上下游供应链网络安全检测经历,得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合同、主管网络安全单位或业主单位出具的授权证明、业主单位印发的检测通知等。
特此答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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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