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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建〔2024〕5号),我局立案办结了王某宇传销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乾市监处罚〔2024〕93号),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涉案的黑色宝马汽车一辆,以及片状黄色金属3块(每个20克)、黄色手镯1只(36.25克)、疑似金钞1张(1克)依法予以没收。
随后****委托****对该黑色宝马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6.89万元(报告编号****)。委托国家****集团有限公司对片状黄色金属3块(每个20克)、黄色手镯1只(36.25克)、疑似金钞1张(1克)依法进行了鉴定,鉴**论为:片状黄色金属3块(各为20克)均为足金金条(报告编号X-WT****0043、 X-WT****0044、 X-WT****0045),黄色手镯1只(36.25克)为足金手镯(报告编号X-WT****0042),疑似金钞1张(1克)为足金金钞(报告编号X-WT****0046)。
根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乾政办发〔2023〕14号)文件的规定,现拟对:黑色宝马汽车、黄金条3块(各20克)、黄金手镯1只(36.25克)以及金钞1张(1克),依法进行拍卖。
上述物品将全部委托****公司依法拍卖,拍卖款上缴**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