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郎征地告〔2024〕24号

审批
安徽-宣城-郎溪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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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能源
名称: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郎征地告〔2024〕2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 发布日期: 2024-0-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郎征地告〔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 0:41

****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郎征地告〔2024〕24号

2024年月3日,经******批准,受****委托的**市以《关于**县2024年第二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宣〔2024〕3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6725公顷(.0875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郎****社区,郎****社区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6725公顷(.0875亩),其中:农用地0.5778公顷(8.667亩),含耕地0.0374公顷(0.561亩);建设用地0.047公顷(1.420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一****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27公顷(0.4185亩)。其中:农用地0.027公顷(0.4185亩)。

2.地块二****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6446公顷(.66亩)。其中:农用地0.54公顷(8.2485亩),含耕地0.0374公顷(0.561亩);建设用地0.047公顷(1.420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办事处、****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0日内,按照《****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郎征补公告〔2024〕18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月23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政府将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办事处,**县**镇郎步路6号,0563-****001;****办事处,**县**镇郎步路6号,0563-****001。****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郎****社区、****社区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提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办事处,联系人:施 俊,联系方式:0563-****001。

****办事处,联系人:汪 洋,联系方式:0563-****001。

****政府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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